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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亚权与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78号徐亚权,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火车站。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权诉被告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火车站。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重庆犇腾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火车站,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本院无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