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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自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自诉人齐某某诉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自初字第6号自诉人齐某某,现住四平市。诉讼代理人齐继,现住四平市。诉讼代理人乔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四平市。辩护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齐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后自诉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当庭申请对自诉人齐某某脚伤损伤机制进行鉴定。鉴定终结后,自诉人及被告人先后申请鉴定人出庭解答。因该案证据不足,被告人亦申请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补充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齐继、乔勇,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崔立民、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齐某某诉称:2014年4月22日2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长发老五车间砖厂。2014年4月15日左右,空心砖厂副总经理晓光找自诉人谈租用土地事宜,说先给1500元后每年给1000元,自诉人不同意,22日晚8时许派铲车强行推地,自诉人出门制止,铲车不减速将自诉人推倒,自诉人被被告人用铲车撞伤右脚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根据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曹某某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后自愿撤销对被告人曹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针对所控事实,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示了下列证据:自诉人齐某某陈述、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与郝某某证言、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调取的郝某某、李启亮与刘静芝询问笔录,自诉人并申请郝某某与李启亮出庭作证。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刑法上的主体构成要件,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系直接故意。客体要件方面,被告人以积极作为方式非法侵害了自诉人身体权的完整性,自诉人伤情已构成轻伤。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自诉人的指控辩称,他是打工的,与自诉人没有矛盾,没有理由撞自诉人。铲车有铲刃、铲齿,如果撞的话,自诉人应该有外伤。他没有驾驶铲车撞自诉人,自诉人脚伤是跳大墙摔伤的,自诉人也没有躲他车。他不认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齐某某右跟骨骨折损伤机制排除了被告人行为直接造成的,骨折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曹某某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自诉人存在过错。鉴定人已经说明躲铲车、从墙上跳下来都可能造成跟骨骨折。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法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该辩护人提交并出示下列证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郭某某证言、李某乙证言、许某某证言、刘某甲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许某某安排下驾驶铲车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长发老五车间砖厂外推地,自诉人齐某某从家出来欲阻止曹某某推地过程中右脚受伤。齐某某被送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跟骨折。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齐某某右脚外伤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齐某某右足跟骨折可由间接暴力形成。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齐某某右脚外伤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吉中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50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齐某某右足跟骨折可由间接暴力形成。被鉴定人齐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向左侧躲避正面行驶的铲车致跌倒在地,致右足跟骨骨折。结合病历记载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齐某某右足跟骨骨折系由跌倒时所造成的剪切力作用的结果,可由间接暴力形成。3、被害人齐某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20时左右,因为他家后院墙外土地同他家旁边空心砖厂有矛盾,邻居老郝头在他家院外叫他说有人推地,他到后院外大地时看到一台黄色铲车正在推他家地,他过去把铲车给拦住了,他直接冲到铲车前边一米处左右,那台铲车当时正在行驶,他见那台铲车没有停的意思就往旁边躲,但没躲开,被铲车左侧大铲撞在了右侧脚部。被撞之后他就倒在了地上。那台铲车撞完他之后停了下来,之后开车又倒了回来,他一瘸一拐追那台铲车,追出去两三米远时,他腿实在受不了,倒在了地上。他不知道司机是否看到他。撞完他那台铲车直接倒回了空心砖厂厂房边上,那名司机没有下车。之后他报警并打了120,120急救车来之后,他被送到了医院。推地时,空心砖厂一共来两名员工,一个是铲车司机,一个是叫晓光的。被撞之后空心砖厂那两名员工没到他身边查看他的身体状况。当时撞他时,还有邻居老郝头、老张头。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4月22日20时左右,他听到外面有铲车声,就从屋里出去看,走到李某乙家地头时看到离他十米外的地方有一台铲车,铲车前边两三米处站了一个人,他听到铲车前边那个人朝开铲车的人喊“我的地,你干啥推啊”,他听出来是齐某某的声音,齐某某刚说完话,那台铲车又从齐某某身边倒了回去,齐某某一瘸一拐就追那台车,齐某某妻子也过来了,齐某某追出去十多米左右时就倒在了地上。他走到齐某某身边看到齐某某右腿肿了。那台铲车开回到空心砖厂院里,有一个叫晓光的空心砖厂二把手这会从厂子院里一台面包车上下来之后走了过来,齐某某问晓光“你们通知谁了,就来推地”,晓光说“我们老总让过来推的”,这会附近的邻居都过来了,大伙吵吵了一会,齐某某妻子报警又打了120,晓光隔了一会就离开了。他看到齐某某右腿肿了,看到那台铲车从齐某某身边开过去之后,齐某某就一瘸一拐了,当时天挺黑的,他看不清。车是黄色大铲车,是空心砖厂自己的,司机是空心砖厂员工,平时就负责用铲车给空心砖厂上料。当时天挺黑,第一次铲车从齐某某身边开过去之后,他看到老郝头在他对面20至30米处,齐某某一瘸一拐追铲车时他妻子看到了,后来倒在地上之后周围邻居才过来的。晓光说是空心砖厂老板让开铲车推的地,到了之后就跟他们这帮人吵吵了,空心砖厂和他们砖瓦厂这十户村民发生争议的土地在五车间老磷肥厂院里。5、证人郝某某证言:今晚8点左右,在砖瓦厂老五车间后身,他听见院外有铲车推地的声音,推门一看砖厂有辆大型白色铲车正在推邻居姓李和姓齐的地,他们两家地是挨着的。他就跑到邻居老齐家喊“老齐老齐你快出来,铲车推地了。”老齐就从家先出来了,随后其妻子也跟了出来,这时他和老齐头已经在被推土地上了,当时他看到老齐头有只腿受伤了,是哪只没记清,当时现场还有涉及到他们土地的人也都来了,也看到老齐头腿受伤了,随后老齐头妻子报警。他不知道老齐头的脚是怎么受伤的,因为等他找到老付头回来时,他就看见老齐头已经倒在被推地上了。他不认识铲车司机,但知道那是砖厂铲车。当时还有老齐的妻子、房建公司分给这几户家属的人也都出来了。他不知道晓光这个人,晓光也是砖厂的,今天在现场指挥铲车来着。6、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4月22日20时左右,他听到门口大地里有人吵吵,隔了一会才出去走到大门口时,老齐头拄一根棍子走过来,嘴上说“老李,这回完了,我腿走不了了”,李忠平发现老齐头当时腿一瘸一拐的,还跟他和妻子郭某某说让铲车给撞了,在北边地头停一台铲车,小曹和许某某都在地头站着。他和郭某某让老齐头报警就回屋了。他不知道老齐头因何一瘸一拐,也没看到老齐头被撞的过程,只听老齐头说自己是被铲车撞的。那台铲车是他家门口砖厂的小曹开的,小曹具体叫什么不知道,是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人。当时在现场的人除了他还有老郝头、老张头、许某某、郭某某。铲车是黄色的,属于砖厂。他不知道齐某某为什么与砖厂施工人员发生纠纷。老齐头的开荒地被砖厂征用了,老齐头不同意。这块地属不属于砖厂他不知道,但也不是齐某某的。2014年4月22日20时多,他在家呆着听见外面吵吵嚷嚷,谁跟谁吵他不知道,后来吵吵声跑到他家门前来了,他把院里灯打开看一看,齐某某就站在他家门口说他脚不行了、被施工的铲车给碰了。他邻居还拿手电给齐某某照照脚,也没看见哪里有外伤,当时齐某某就在地上坐着,大概21时许回家了。他不知道也没看到齐某某的腿怎么伤的。砖厂与他达成协议,给他换一处住房,他在砖瓦厂的房子加上他家的开荒地就给砖厂使用了。当天,铲车没有在齐某某家的开荒地里干活,就在他家地里干活了。他看见齐某某时就拄了个圆木头在他家门前路过。7、证人郭某某证言:2014年4月22日20时左右,其与丈夫李某乙在砖瓦厂自己家屋里,听到门口大地里可能因为砖厂推地有人吵吵起来,其与丈夫当时没出去,隔一会儿出去到大门口地边,这会儿老齐头一瘸一拐走过来,手里拎一根棍子,跟她和李某乙说自己让铲车给撞了。北边地头停了一台铲车,开铲车的小曹和许某某都在地头站着,她让老齐头报警,然后呆了一会就回屋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她没有看到老齐头被铲车撞的过程。现场还有老郝头、她丈夫、老张头、许某某。许某某是砖厂员工。8、证人许某某证言:他们几个人合伙租用建隆砖厂的场地和设备在那制砖,他是合伙人之一,平时主管生产。他们租用的场地就是建隆砖厂北面100多米的一块大空场上。当时老齐头(齐某某)因为清理的整体的这片开荒地有他们家的地就阻止施工,摔倒在自己家墙根底下把腿摔伤了,之后齐某某老伴把齐某某搀扶到铲车边上,老齐头就说他的腿是铲车碰了。这些地是从建隆砖厂手里租来的,前期一直闲置,与附近居民包括老齐头在内也有书面协议,协议是老齐头自己签署的,内容是不用这些地时附近居民随便种,当使用时必须无条件交回,且无任何补偿。产量上来后就需要这块场地来摆放制造的青砖,他们就挨家要求收回土地,附近居民基本上都同意收回这些开荒地,当时就老齐头明确表态不同意,老齐头自己家已经把地种了几垄,他们厂子已经要研究给点补偿,但还没来得及细谈,他们想先把地交回来、用铲车先把那一块地推出来好摆砖用。2014年4月22日当天,他们怕老齐头不让干活就尽量避开他家最西头的开荒地施工,他们挑最东头老李家最先开始干的。当时为了看清现场,他们安排两辆车在现场开着大灯照着施工区域。20时左右开始干活这块地距离老齐头家后墙有50米开外,曹某某开着单位铲车进老李头家的地推了就10多分钟,当时天都黑了,附近也有居民出来看热闹,他们就听见老齐头家那个方向有人大声喊叫,之后老齐头老伴在家房前绕过来开始大声喊叫,内容大概就是不让他们施工,她这边一开始喊,他们留意到老齐头就穿着一个衬裤从家后墙的墙头掉下来了,应该是他自己没跳好掉下来了,因为当时并没有任何人碰到他,老齐头从墙头下来之后就在那不能动了。他们一看老齐头不动了,施工这边也就停了,老齐头在那坐了大概两三分钟之后,他老伴过去把他搀扶起来,之后老齐头就在老伴搀扶下一瘸一拐走到他们铲车旁边就坐下了,当时也没说啥,坐在那就打110和120。过后他才知道老齐头把曹某某告了,说曹某某开铲车把他的腿碰伤了。老齐头在老伴搀扶下往铲车前走时曹某某没继续开铲车干活,老齐头从墙头掉下来时曹某某就把车熄火了。应该是老齐头的老伴一喊,曹某某就把铲车停下了。当时现场有老李头、几个居民。9、证人刘某甲证言:他在五车间砖厂附近的一个制砖作坊里干活,白天在那搅拌水泥,晚上帮着码砖。2014年4月22日晚上,大齐子(齐某某)从他自家北墙墙头跳下来,当时他距齐某某从墙头掉下来的地方百十来米,不知道齐某某从墙上跳下来是否受伤,就听见大齐子跟铲车司机吵吵说铲车把他碰了,铲车司机曹某某说他铲车都没动,怎么可能碰到他。齐某某从墙头跳下来时铲车没有施工,当时铲车没有动,也没有铲车发动的声音。铲车离齐某某跳下来的位置一百米左右。他跟铲车还有齐某某之间是一个三角形的位置,各相离百十来米的样子。当时铲车施工的那块地是老李家的开荒地,现场还有许某某、附近几个居民。10、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14年4月22日上午,许某某让他把单位边上老李家那块地用铲车给推了,当晚20时左右,许某某在单位北边道上的面包车里用面包车大灯给他照亮,他开单位那台黄色铲车就去推老李家的地。他开铲车由北往南推的过程中看到老齐头和他媳妇在自家院墙外边,老齐头倒在地上。他媳妇正往起扶他,老齐头被他媳妇扶起来之后他俩就朝他铲车跑过来,他把铲车就停下来,这会老齐头和媳妇从铲车左侧大铲绕到了铲车尾部两三米的地方,当时铲车大铲扎在地上。他看老齐头和媳妇在车后边,他把铲车大铲抬起来后开着铲车往西走准备开回单位。他看到老齐头在他车后边追,开出去五六米远时他把铲车停下来,大铲当时也被放在地上。齐老头一瘸一拐追上来站在铲车前边一米左右的地方,老齐头媳妇和单位许经理还有老李两口子就依次过来了。他们在车前边那说话,他把铲车就又倒回空心砖厂东边厂房那,他也没下车,看到老齐头夫妻和许经理还有老李头夫妻、还有别人,就在他第二次停铲车的位置说话,他等看他们唠了十分钟左右后从车上下来就去了厂子老田头打更那屋,后许经理进屋跟他说不推了让他回家,他骑着自行车就回家了。他开铲车推地时没撞到齐老头。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关于自诉人齐某某指控其被被告人曹某某用铲车撞伤右脚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自诉人陈述被铲车大铲左侧角撞上,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过程中辩解其没用铲车撞齐某某、齐某某系自己跳墙摔伤脚部;证人许某某、刘某乙证实齐某某从自家墙上跳下来、当时曹某某没开动铲车;证人张某某、郝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证人均某某证实是被告人驾驶铲车撞伤自诉人;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齐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向左侧躲避正面行驶的铲车致跌倒在地,致右足跟骨骨折。结合病历记载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齐某某右足跟骨骨折系由跌倒时所造成的剪切力作用的结果,可由间接暴力形成。经鉴定人出庭解答,齐安详右跟骨骨折不是由铲车直接撞击形成。自诉人齐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铲车将其右脚撞伤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的指控证据不足,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虽然自诉人齐某某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但经依法鉴定,自诉人右足跟骨骨折可由间接暴力形成,并非自诉人指控的系被告人铲车左侧大铲直接撞伤,鉴定人出庭解答亦表明自诉人脚伤不是被告人驾驶铲车直接撞击形成,相关证人均某某证实被告人驾驶铲车撞伤被告人。自诉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脚伤系被告人以驾驶铲车撞击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明显、不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曹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