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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李天恩、杨超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天恩,杨超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刘玉娟,行长。被告李天恩。被告杨超然。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李天恩、杨超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李天恩、杨超然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天恩、杨超然的银行存款2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