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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建珉与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珉,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徐建珉。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亚日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20527-3。法定代表人杜飞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珉诉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38元,由原告徐建珉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