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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红卫与秦燕艳、夏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卫,秦燕艳,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秦燕艳。被执行人夏勇。申请执行人周红卫与被执行人秦燕艳、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支付周红卫欠款51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95元、申请执行费705元。被执行人秦燕艳、夏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燕艳、夏勇银行存款5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