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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霞与杜素梅、杜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杜素梅,杜素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李霞,居民。被告杜素梅,居民。被告杜素柱,职工。原告李霞诉被杜素柱、杜素梅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素柱、杜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诉称,2012年4月16日,借款人杜素梅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率22‰,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素梅、杜素柱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01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杜素柱、杜素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杜素梅立据向原告李霞借款60000元,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月利率为22‰,被告杜素柱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且双方在借据上约定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杜素梅及担保人杜素柱在出具借据以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霞与被告杜素梅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杜素柱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双方在借据上约定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后起两年,在借款人杜素梅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杜素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素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素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霞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3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杜素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素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被告杜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