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国章与黄文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章,黄文荣,李秀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赵国章,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黄文荣,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秀妹,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黄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章与被告黄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赵国章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