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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国章与黄文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章,黄文荣,李秀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赵国章,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黄文荣,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秀妹,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黄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章与被告黄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赵国章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