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2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