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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刘涛、谢为民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刘涛,谢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户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又名王峰,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为民,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20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