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官某,药师。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某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