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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官某,药师。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某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