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廷达诉张玉涛、孙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达,张玉涛,孙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廷达,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德田,汉族,无职业。被告张玉涛,男,汉族,抚松县财政局新村镇财政所职员,住抚松县。被告孙加慧,女,汉族,抚松县财政局职员,住抚松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加银,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达诉被告张玉涛、孙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廷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廷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廷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00元,已退回张廷达。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