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陈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陈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82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被告陈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江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