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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高伟与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韩高伟,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罗万俊,男,汉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万。申请执行人韩高伟与被执行人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高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高伟与被执行人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万达成协议,用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房产及相关生产设备等作价500万元抵顶借款本息,不再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柳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房产及相关生产设备等归韩高伟所有。二、韩高伟可持本裁定书到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有诚审判员  白锦平审判员  刘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君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