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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凤英与王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英,王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510-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英,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组。被执行人王自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两家村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自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锦山支行有工资款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自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锦山支行的工资款6800元,账号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