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西盈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维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盈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维板业有限公司,嘉汉板业(江西)营林有限公司,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中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盈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定埠路55号尚南云顶住宅区3栋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845758-9。法定代表人吴姗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丹,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飞,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嘉维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洪大服装世界银座2002-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851044-6。法定代表人PaulJeremyBrough,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汉板业(江西)营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洪大服装世界银座20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625900-3。法定代表人PaulJeremyBrough,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河北路233号中信大厦2410-2411室。法定代表人PaulJeremyBrough,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抚中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担保人嘉汉板业(北海)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出口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8】第B07896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8757号);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抚中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本案已查封和冻结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嘉汉板业(北海)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海出口区的房地产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8】第B07896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8757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武 凌审判员 王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