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金莲与被执行人田学琪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莲,田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彭金莲,女。被执行人田学琪,男。彭金莲申请执行田学琪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的,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为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因被执行人田学琪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金莲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