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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勇与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刘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