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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洪兰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洪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740号罪犯马洪兰,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昆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洪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洪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