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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植翠华与陈婷婷、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翠华,陈婷婷,朱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植翠华。被执行人:陈婷婷。被执行人:朱卫兵。申请执行人植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婷婷、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04300元,未执行标的20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婷婷、朱卫兵长期在外躲债,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婷婷、朱卫兵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