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车保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宝鸡宏达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车保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宏达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车保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张亚文,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宏达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长青路57号。法定代表人白永科,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宝鸡市车保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宝鸡宏达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车保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49450元、诉讼费630元、执行费651元。因双方已自行解决,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