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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秋平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28号原告:王秋平,男,44岁,个体工商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朱笑一,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与王秋平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法定代表人:杨璨,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玉雷,男,汉族,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花萍,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原告王秋平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不服洛龙工商处字(2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人民陪审员 :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