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531江京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京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31号罪犯江京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了(2011)岳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京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12171.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江京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京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夹控任务,累计考核得分9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京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京成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