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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小燕申请执行张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燕,张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75号申请人吴小燕,女。委托代理人莫廷秀,女。被执行人张于兰,女,。吴小燕申请执行张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于兰赔偿申请人受伤后的医疗费等5147.49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安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