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徐天奇与贾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奇,贾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徐天奇被执行人:贾立功。申请执行人徐天奇与被执行人贾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询到执行人在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小区有一处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房屋相关手续保管方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送达房产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李 咏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