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南彩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艳国、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彩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没有在一起正常生活过,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被告没有夜不归宿,被告只是在外打工,下班后晚回家。原、被告已经结婚四年,原告经常不在家,都是被告照顾原告的爷爷,买吃买穿,所花的费用都是被告打工挣得钱,被告为原告的家付出很多,损失很大。原告拿婚姻当儿戏,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3月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双方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