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