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定玺与张旭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玺,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宋宝玺,男,汉族。被告张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玺与被告张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旭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宝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在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旭205820元的存款、收入款(包括标的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建国审 判 员 杨春林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