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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邵玉霞与曹勇、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霞,曹勇,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邵玉霞,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曹勇,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程薇,女,出生日期不详,住址同上,系曹勇妻子,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霞诉被告曹勇、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玉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勇、程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玉霞撤回对被告曹勇、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霞撤回对被告曹勇、程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依法减半收取1182.5元,由原告邵玉霞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