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大明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申请人王大明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圆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