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孔庆萍、孔庆荣等与孔祥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萍,孔庆荣,孔庆华,孔庆洋,侯玉坤,孔庆洲,孔慧君,孔祥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萍。申请执行人孔庆荣。申请执行人孔庆华。申请执行人孔庆洋,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侯玉坤。申请执行人孔庆洲。申请执行人孔慧君。被执行人孔祥渊。申请执行人孔庆萍、孔庆荣、孔庆华、孔庆洋、侯玉坤、孔庆洲、孔慧君与被执行人孔祥渊买卖房屋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孔祥渊无房可住,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