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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至同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石头疏港大道池塘旁的废弃瓦房内的一个赌场处,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负责望风及抽水的工作。该赌场以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12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林某某及同在赌场负责望风的陈某某、负责买水买烟的林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全某某等人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负责望风抽水,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