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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井江诉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江,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王井江,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天德乡弓棚村三社。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舒兰市吉舒街道。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江与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王井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井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