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晓龄与胡达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胡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3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延丹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