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风花、刘文兵与刘文彬、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花,刘文彬,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王风花,女,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学军,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彬,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鲁学军,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进财,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花与被告刘文兵、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原因,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风花负担。审 判 长 路继荣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