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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孙英华不服处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向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孙英华,女。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孙英华的起诉状,该人于2015年5月27日将该案材料补齐。孙英华因鹤岗市教育局对其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鹤教局发(2015)2号关于对孙英华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决定无效,鹤教局发(2015)9号关于孙英华请求撤销处分的复核决定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孙英华要求法院认定鹤教局发(2015)2号关于对孙英华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决定无效,鹤教局发(2015)9号关于孙英华请求撤销处分的复核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故孙英华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英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远培审 判 员  刘光辉代理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