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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幼玲与王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玲,王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幼玲。被告:王柏安。委托代理人: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玲与被告王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柏安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幼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柏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元,依法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王幼玲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审 判 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蒋熠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