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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再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建筑与邱奕对、邱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建筑,邱奕对,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再初字第3号原审原告龚建筑,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奕对,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邱秀,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原告龚建筑与原审被告邱奕对、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狮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龚建筑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龚建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龚建筑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原告龚建筑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人民陪审员  洪加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冰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