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不服临武县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健,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茉莉,女,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晴岚广场(四家大院)。法定代表人刘达祥,男,系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邓传武,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临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住临武县人大常委会家属区院内。委托代理人李泽,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临武县建新路2号。第三人范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冠标,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6日给第三人范某某颁发的临武国用(2014)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诉称:1994年,原告与东城村八组立下卖契,购买了位于临武县廻峰路的宅基地一块,东西宽8.57米,南北长15米。2004年,第三人范某某与临武县廻峰路建材市场开发指挥部签订协议,第三人范某某受让了临武县廻峰路标号为10号的地块,面积为351平方米(有协议和临武县城乡规划局的2007年第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该地块与原告受让的上述地块相邻。2014年4月份,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范某某办国土手续时,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超出临武县廻峰路建材市场开发指挥部签订协议及规划图纸的范围,错误的将属于原告的面积16.1平方米土地办给了第三人范某某。同时,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办理国土手续过程中,地籍调查表失实,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导致第三人范某某建房时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范某某办理的临武国用(2014)第0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所产生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周某某于1995年6月23日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其北面边长的西端至邓国友房屋北面边长的西端为6.5米。经本院现场勘查以及结合第三人范某某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载明的北面边长的起止点而查明第三人范某某使用该宗土地的北面边长的西端至邓某某房屋北面边长的西端为7.64米,由此说明,周某某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北面边长的西端与第三人范某某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北面边长的东端相距1.14米,同时,周某某所下基脚的面积超出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载明的面积,加之第三人范某某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重叠于周某某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范某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对周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周某某不属本案的适格原告,对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贤忠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人民陪审员 李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君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