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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润明与盂县五联特铸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润明,盂县五联特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润明,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林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盂县五联特铸厂。法定代表人刘保元,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民,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润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海,被上诉人盂县五联特铸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志国审 判 员  薛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