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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顺宽与张克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宽,张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平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宽。被执行人张克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宽与被执行人张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顺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克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