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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知民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明,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知民初字2号原告吕国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深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72********。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汇博广场*****号。经营者吴文龙,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海农垦社区B区道北委*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被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顾成华区猛追湾街166号339写字楼B座13楼。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锦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庆夫,该公司职员。被告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与西十六街道交口奥利维亚公寓4楼。法定代表人尤国君,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D区21#楼。法定代表人XX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吕国明与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吕国明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从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购买了产品,但尚不足以证明这些产品是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如果原告诉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地也只是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区域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德诚黄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冬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抗)诉案件函(2013)齐立民初字第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审理起诉人逄元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5)齐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5月13日宣判。逄元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查收。附件:一、案卷贰册;二、上诉状伍份,裁定书伍份;二○一五年六月十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抗)诉案件函(2015)齐立行初字第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法院:我院审理起诉人刘长手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5)齐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并于2015年5月20日宣判。刘长生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查收。附件:一、案卷贰册;二、上诉状叁份,裁定书叁份;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