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赔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孝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赔监字第112号李孝辉: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川法委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作出准予原告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并因你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时效而对你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你据此认为该院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应对你的残疾后果及维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实质是对民事裁决不服,该申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川法委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