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云、彭春利、彭杰奎与被申请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春利,彭介奎,崔云,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春利,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介奎,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云,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彭介奎母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云,个人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崔云、彭春利、彭介奎因与被申请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春利、彭介奎、崔云申请再审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大庆路东及凯盛南区域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无公摊(建)面积约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把《房产测量规范》作为判决依据,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未对公摊(建)面积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相关规定,认定涉案拆迁还原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含公摊(建)面积,并无不当。综上,彭春利、彭介奎、崔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春利、彭介奎、崔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