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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东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变更

当事人

王东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5)同刑执字第206号罪犯王东东,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2012)迎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东东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并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王东东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王东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东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暴力犯罪且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东��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高存慧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