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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刀安美与马德菊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安美,马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40-2号申请人刀安美,女,傣族,1965年4月26日生,云南省盈江县人,住盈江县。被执行人马德菊,女,回族,1963年12月24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本院在执行刀安美与马德菊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德菊名下房产均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工商银行勐焕支行送达(2015)芒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书,每月从马德菊工资账户中扣取2000.00元直至扣足本案执行标的及相关费用,现该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刀安美发现被执行人马德菊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帮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