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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晓玲与重庆市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玲,重庆市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徐晓玲,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琅山。申请人徐晓玲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徐晓玲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凤凰路1号津南明珠B区A幢15负2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晓玲所有的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凤凰路1号津南明珠B区A幢15负2号的房屋(203房地证2010字第156**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陈巧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