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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4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亮,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2日下午,购毒人员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亮要求购买人民币300元冰毒,约好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网吧交易,当天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亮前往上述地点将1小包冰毒(经鉴定,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抓获何亮、徐某,当场起获1小包冰毒及毒资人民币3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亮的供述;证人徐某、张某涛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毒品化验检验报告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说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亮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何亮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何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贩毒人员卢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立功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被告人何亮时当场缴获的三星牌黑色手机1台(号码为1342839****)是被告人何亮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通讯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亮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亮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亮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并���别予以销毁或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亮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亮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丁足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