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北侧东新城市花园*幢*****室。注册号610100100110137。法定代表人刘文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号*幢*单元*****室。注册号610000100472556。法定代表人曹子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仙,女,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告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琳、王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凤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王老吉凉茶等货物。经结算,被告欠货款47079.41元未付。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7079.4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欠款金额需核对,同意每个月支付10%的欠款,十个月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王老吉凉茶等货物。原告依约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15日供货,2015年3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在“供应商已对账未付款统计表”盖章,确认货款共计47079.41元。审理中,被告称已付原告2000元,应从欠款中扣减,原告无异议,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079.41元。因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分10个月付清,原告不同意,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供应商已对账未付款统计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法不悖,应为有效。被告对欠款��实无异议,原告要求支付欠款45079.41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79.4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