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姚新华,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官山区法院作出(2015)铜官民二立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该案移送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故原告向铜官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是由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应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纠纷的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能对抗双方的约定管辖,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胡松树审判员 迟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韦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