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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许建忠与淳安县千岛湖小坑坞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忠,淳安县千岛湖小坑坞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许建忠。被告:淳安县千岛湖小坑坞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蓝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忠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小坑坞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许建忠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玉芳 微信公众号“”